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3663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鹏,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云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双创科技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3849470C。
法定代表人:余良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82X0。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武,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丽,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邹其德,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其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2月19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20元,减半收取32,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宾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