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5413号
原告:江西中交路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299号(清华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75889490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910317977。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0094234。
被告:豫章师范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梅岭大道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49110345XY。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0622396。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478132。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交路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豫章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交路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7.47元,由原告江西中交路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熊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