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3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被执行人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东葛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果县龙华宾馆,地址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申请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龙华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龙华宾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2018年8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3执670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甘荣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