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民申4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敢,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果县龙华宾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马头镇。
法定代表人:岑卫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南宁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龙华宾馆、***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5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5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