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民申4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敢,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果县龙华宾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马头镇。
法定代表人:岑卫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南宁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龙华宾馆、***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5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5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