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6977号之一
原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爱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DL91J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排,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25637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立案。原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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