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2169号
原告:***征程工程部,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天福办香水庵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1MA3RTQDM9G。
经营者:***,经理。
被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爱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DL91J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征程工程部(以下简称:征程工程部)与被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成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成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976元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在正北名城府邸工地干活,干到一半各种挑毛病不让干了,尚欠14976元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安装合同一份、照片一宗、录音光盘一份、施工图一宗,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9日,征程工程部(乙方)与鑫成源公司(甲方)签订《安装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一、合同单价,按实际制作尺寸货量区:1、安装有内墙胶52元/平米;2、安装无内墙胶50元/平米。备注:***打内墙胶,在交房验收前以52元/平米*总工程量*80%拨付相应款项,在交房验收合法后,再扣除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后,以52元/平米进行结算。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正北名城府邸13号楼。承包内容:本合同的承包范围门窗工程现场施工,现场变更图纸等所涵盖的门窗施工:产品(含材料)保护、安装、打胶、调试、验收前门窗清理、淋水实验等,确保门窗验收合格及售后维护保修等工作。工程付款方式:门窗类1、框安装及门窗四周塞缝完成合格,付款比例30%。
原告提交名城府邸铝合金门窗工程13号楼方案图纸证明实际施工面积为1070.89平方米,但在本案中仅主张960平方米。
原告提交照片证明名城府邸13号楼门窗框已安装完毕并通过电话向被告公司项目经理进行催款。
本院认为,征程工程部与鑫成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原告已安装完毕门窗框,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现被告未支付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征程工程部要求鑫成源公司支付劳务费14976元(960平方米×52元/平米×3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征程工程部劳务费149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征程工程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淏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