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征程工程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7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爱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DL91J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排,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征程工程部,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天福办香水庵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1MA3RTQDM9G。 经营者:***,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成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征程工程部(以下简称征程工程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成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排,被上诉人征程工程部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成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鑫成源公司不需要支付征程工程部劳务费1497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征程工程部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征程工程部只干了部分活,而且均未通过验收,存在很多质量问题,鑫成源公司为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花费很多,并且延误了工期。鑫成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征程工程部辩称,征程工程部干了涉案工程的一半,鑫成源公司就不让干了,但鑫成源公司未支付任何劳务费。征程工程部干的劳务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延误工期。 征程工程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鑫成源公司支付征程工程部工资14976元并判令鑫成源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9日,征程工程部(乙方)与鑫成源公司(甲方)签订《安装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一、合同单价,按实际制作尺寸货量区:1.安装有内墙胶52元/平米;2.安装无内墙胶50元/平米。备注:***打内墙胶,在交房验收前以52元/平米*总工程量*80%拨付相应款项,在交房验收合法后,再扣除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后,以52元/平米进行结算。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正北名城府邸13号楼。承包内容:本合同的承包范围门窗工程现场施工,现场变更图纸等所涵盖的门窗施工:产品(含材料)保护、安装、打胶、调试、验收前门窗清理、淋水实验等,确保门窗验收合格及售后维护保修等工作。工程付款方式:门窗框安装及门窗四周塞缝完成合格,付款比例30%。征程工程部提交名城府邸铝合金门窗工程13号楼方案图纸证明实际施工面积为1070.89平方米,但在本案中仅主张960平方米。征程工程部提交照片证明名城府邸13号楼门窗框已安装完毕并通过电话向鑫成源公司项目经理进行催款。 一审法院认为,征程工程部与鑫成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征程工程部已安装完毕门窗框,鑫成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征程工程部支付相应款项,现鑫成源公司未支付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征程工程部要求鑫成源公司支付劳务费14976元(960平方米×52元/平米×30%)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征程工程部劳务费1497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征程工程部。 本院二审期间,鑫成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工作联系单3份,证明:征程工程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合格,工程进度跟不上,严重滞后。证据二、罚款单两张,证明:征程工程部在施工过程中质量不合格。工人闹事,进行了处罚。现场没有工人施工。证据三、照片一宗,证明:征程工程部在施工过程中有多处不合格,且没有完成工程量。证据四、银行和微信转账记录四张,证明:因为征程工程部施工不合格,让其整改,征程工程部不去,鑫成源公司找到第三方支出的费用。证据五、照片一宗、微信聊天记录三张,证明:征程工程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合格,由鑫成源公司找到施工人员重新进行整改整修。 征程工程部质证称,对证据一不认可,征程工程部见过该三份工作联系单,但征程工程部施工时不存在施工不合格及工程进度跟不上,严重滞后的问题。关于证据二的罚款单,征程工程部一张都没有收到,鑫成源公司只是发微信跟征程工程部说让征程工程部过去干活,不过去就对征程工程部进行罚款。第二天征程工程部到了涉案工地,发现征程工程部干的活没有问题。对证据三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工程合格。对证据四、证据五不认可,鑫成源公司让征程工程部去工地,征程工程部并未见到人。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征程工程部与鑫成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后,征程工程部组织人员进场进行安装施工,后双方产生分歧征程工程部离场,征程工程部提交的13号楼方案图纸、照片可以证明征程工程部已完成部分劳务施工。鑫成源公司主张征程工程部只干了部分活儿未通过验收,且存在很多质量问题,鑫成源公司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并支付相应费用,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鑫成源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罚款单,均无征程工程部盖章或者由其经营者***签字确认,鑫成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提出的施工问题,征程工程部及***均未作出回应,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征程工程部认可鑫成源公司提出的征程工程部劳务施工存在问题;鑫成源公司提交的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系征程工程部施工不合格且征程工程部拒绝维修导致整改产生费用。在征程工程部已完成部分施工且鑫成源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征程工程部施工不合格的情况下,鑫成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征程工程部相应劳务费,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鑫成源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征程工程部劳务费14976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鑫成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上诉人青岛鑫成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齐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立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