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民初524号
原告: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8799496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富县村民,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其源(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其源(长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案外人**借用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的钻探资质与原告签订《地质勘查项目委托书》,在钻探过程中**与被告***进行实际合作,并以其个人名义对外进行相关活动。2018年2月12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出具欠条,载明拖欠***XX村XX组XX村XX路劳务费100000元,年前先付40000元,后欠于2018年5月份付清。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钻探工作停滞不前,原告为妥善解决问题,保证顺利交工,于2019年8月29日代被告向***支付40000元劳务费,***向原告出具收条。原告替被告代付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代付款项,反而多次向政府信访办上访,要求原告支付其30余万元,给原告的正常经营以及企业形象造成巨大困扰。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请被告支付代付款40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载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咸阳市秦都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被告***的户籍地为富县,但根据被告***提交的民事反诉状来看,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咸阳市秦都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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