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

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11月28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由**返还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390696元,案件受理费7727元、执行费5876元由**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投资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404299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