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11月28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由**返还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390696元,案件受理费7727元、执行费5876元由**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投资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404299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