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11月28日。
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7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工程款390696元,陕西某某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对上述返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陕西某某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均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预告登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劳动路XX花园X号楼X**XX层X号房产一处,本院已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咸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查封,但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暂无法处置。其余银行、资金账户除零星余额外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相关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信息;
4、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矿院服务中心调查走访,****原住房屋早已另租他人,该小区现并无**此人,其具体去向不明;
5、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其拒不接听电话、亦不回复短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调查,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海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