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云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94号
申请人:陕西云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昭,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书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成,男,汉族,1992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云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项下累计838171.65元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现申请人陕西云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云阔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项下累计838171.65存款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怡
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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