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湘0112民初3249号
原告陕西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由陕西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林
书记员 何昕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