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陕0116民初62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7元,本院退回原告647元。
审判员  王爱茹
书记员  陈曼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