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冶宝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欧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冶宝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藏02财保3号
申请人陕西欧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冶宝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 683 142.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4 683 142.7元财产。申请人陕西欧亚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欧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冶宝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 二、冻结、查封和扣押财产限额为24 683 142.7元。 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欧亚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央 珍 审  判  员   次仁卓玛 审  判  员   李 思 福
法 官 助 理   德吉白珍 书  记  员   旦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