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238号
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冶宝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4栋4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587362。
法定代表人:冯雁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冶宝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向本院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