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4567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忠州大道巴王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7845973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忠县储备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新生街道港城大道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14732837。
法定代表人:任捍卫,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3栋13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521186。
法定代表人:李作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储备粮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41元,减半收取16,5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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