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盛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286号 申请人:宜兴市盛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UX90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3栋13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521186。 法定代表人:李作应。 申请人宜兴市盛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群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0万元,申请人盛群公司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盛群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