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3民初2927号
原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3栋13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521186。
法定代表人:李作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3号写字楼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BU67J4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