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德昌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4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3栋1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作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昌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街道西环路北段凉山州商业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第三人:***,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德昌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限期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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