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汇通沥青有限公司与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0822民初127号 原告:广元市汇通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联合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269551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95和职工(西部)国际珠宝中心3栋13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521186。 法定代表人:李作应,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汇通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于2024年1月12日向原告广元市汇通沥青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查,原告广元市汇通沥青有限公司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汇通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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