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鑫海彩灯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自贡鑫海彩灯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江西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302民初2108号
原告:自贡鑫海彩灯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雄飞凯悦星城4幢2-11-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列平,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钨都大道10号赣州中海国际社区B18-1地块1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赖德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龙,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鑫海彩灯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鑫海彩灯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列平、被告江西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贡鑫海彩灯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承揽合同款120万元及违约金4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制“2018首届赣州新春国际灯会”,原告主要义务为:负责设计、布展、制作、安装、调试、技术守护、拆除;被告的主要义务为:负责灯会展出的立项、审批、提供电源、展出过程的安保工作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不仅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展览效果还在不增加报酬的情况下增加了灯组。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了180万的工程款,直至目前仍欠款120万元。
被告江西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并未就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价款应予以扣减;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即使我方承担责任,应参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制“2018首届赣州新春国际灯会”,原告主要义务为:负责设计、布展、制作、安装、调试、技术守护、拆除;被告的主要义务为:负责灯会展出的立项、审批、提供电源、展出过程的安保工作等。合同总价款为3,000,000.00元。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合同后次日支付25%,即750,000.00元,技术人员进场制作一周后支付25%,余下的1,500,000.00元在等会开幕后分三次支付,每7天支付500,000.00元,灯会结束并全部拆除后7日内付清最后一笔500,000.00元。合同另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在支付了1,200,000.00元合同款后,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已实际使用原告工作成果,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00,000.00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鑫海彩灯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款1,2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00元,由被告江西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 杰
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
人民陪审员  李发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