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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82民初1871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390184883,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美丽居委会1幢701室(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NNR586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一号路以西、南翔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公司”)与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百仕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百仕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12332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189974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按月息2%计算,同时按照被告实际付款的时间节点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91800元、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将桩基工程业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及2018年10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明确:1.工程名称:大***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桩基工程;2.工程地点:盐城市大丰经济开发区;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工程量、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工程量约36000米,主材(Φ500*100AB型预应力高某混凝土管桩)市场价为215元/米,综合单价275/米,暂定总价为人民币990万元,工程款按月进度工程量50%支付上月欠款,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已完工程量的95%,剩余5%在2020年春节前一次性支付;5.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按应付金额每月百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给付工程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百仕兴公司辩称,一、双方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工程确实是由原告进行施工且施工完毕,但是未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不符合结算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因**公司施工的桩基组存在质量问题,经建设部门验收不合格,我公司为此支付了额外的检测费用155430元。二、原告所提交的结算书为原告单方面制作,并没有经我公司确认,而且双方对结算书的项目及总价存在争议,该结算书不能作为双方工程的结算依据。其中,结算书的第19页大型机械二次经常费用5万元,结算书第20页碎砖的费用68869元,该费用属于措施费,而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属于项目单价包干,应该包含了该措施费,不应该重复计算。三、涉案工程没有进行验收,没有有效的结算报告,不存在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且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我方要求法庭重新鉴定,在确定工程总价后扣除已支付的8065000元后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原告**公司(乙方)与被告百仕兴公司(甲方)就大***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工程项目签订《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内容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2、工程地点:江苏盐城大丰经济开发区第二条、承包方式及工程内容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工程内容:大***美凯龙项目一期桩基工程施工。第三条、合同价款1、建华、三和等知名品牌或甲方认可的品牌Φ500*100AB型预应力高某混凝土暂定肆万米,综合单价230元/米,含工程试桩、打工程桩、人工费、机械费及机械进出场费、施工水电费、管理费、资料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道路及场地处理由乙方出图纸,经甲方审核签字后实施,场地处理费用按照碎砖压实方75元/立方,挖机230元/小时,钢板8元/张/天计算,最终按图纸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试桩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为玖佰伍拾万元,含10%增值税费。2、自合同约定试桩或开工日期起,至乙方主材全部进场之日止,以目前主材(Φ500*100AB型预应力高某混凝土管桩)市场价170元/米为基础,主材涨价幅度在5%以内按照合同价结算,涨幅超过5%的部分由甲方补偿超出部分的价款3、桩材单价涨幅定价方式:***双方根据桩材供货单位及桩材市场品牌厂家发布的出厂价格双方调查了解再签订书面签证为准。第四条、工程结算根据施工图纸,按甲方签认的桩施工记录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规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工程桩施工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及资料,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结算,如甲方在两个月内不予审核的,则以乙方提交的工程决算为最终结算依据。第五条、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全部工程量完成十五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40%;3、本桩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经核对并确认结算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4、总价款的45%乙方用于购买甲方的商铺。具体选购方法:乙方在甲方第一次开盘销售的房源中选定好商铺,商铺的价格在甲方统一定价的基础上按95折计算。该商铺在不低于甲方销售价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转卖。5、其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2019年7月30日前结清。6、乙方收取工程款前须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不得因此而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如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发票开具后应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8、如因甲方原因,工程停建或缓建,甲方应在预估预销售房之日起(2019年1月1日),开始补偿乙方用于冲抵(或购买)甲方商铺45%的桩基工程款按银行双倍利息支付利息,同时甲方以现金结算给乙方该部分工程款。第六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单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2、工期:60日历天。3、因甲方要求出现重大技术调整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及甲方认可的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书面确认,工期可以适当调整,顺延的工期以甲方批准为准。4、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以资金为理由影响工期(拖延和停止施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5、如因乙方工期严重滞后致使甲方不能接受、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或拖延整改和返工,或乙方拖欠民工工资被投诉或民工因工资问题聚众闹事乙方未有效制止等原因,甲方有权视其情况减少乙方承担施工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或工程量,由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工期延期约定(一)如有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合同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及场地等开工必要条件;2、设计变更或因地质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3、因甲方材料供应及施工场地原因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位;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施工;5、经甲方认可停电时间同意顺延的其它情况。(二)正式动工后,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地方矛盾造成的停工、返工,由甲方补贴乙方每天桩机械停滞费,及人员误工费2000元/台/天。2019年春节前,如因甲方原因,工程进度延误,已完工程量按第五条付款方式正常付款。(三)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每延迟一天对乙方处以¥3000.00元罚款作为赔偿甲方损失,若延期超过15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第八条、甲、乙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保证“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清除施工范围内所有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等障碍物。2、甲方应在开工前办妥本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有关手续及各项施工条件的准备。3、甲方应及时组织乙方、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时将施工图纸及会审记要、水准点、测绘部门测设的坐标控制点及测量成果移交乙方。4、清除地上回填的大石头或地下障碍物,采取处理措施由甲方负责完成;5、因地下障碍物而造成飘桩、偏桩、断桩,及因此经有关部门处理需补桩而造成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费用含管桩费由乙方负责。6、在基础土方开挖时,因挖机碰撞或土体滑动造成桩身断裂及偏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7、施工场地中沟塘及场地软弱部位,如不能满足桩机施工的地耐力要求,为确保施工安全,场地硬化处理由乙方报审处理方案后甲方同意再行处理。8、甲方在开工前7天,提供正式施工图纸3套及地质勘探报告一份(包括电子文档)9、*****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负责处理工程中的各种问题,负责签证审核。(二)乙方责任1、按照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做好自检工作,保证桩基础工程质量,若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2、乙方负责按甲方移交的工程定位控制点将各桩位点准确测设至现场并做好标签,按桩基工程规范规定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汇集施工技术原始记录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甲方。3、保证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工程完工后对桩基进行承载和质量检测验收(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检测验收不合格,需增加的第二次检测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方负责。4、乙方施工所涉及的临时设施及乙方食宿均由乙方负责。5、乙方必须做好试桩工作,认真把握最后三阵锤科学合理配桩配合甲方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安排管桩材料供应。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对技术资料的整理及桩基工程的各项检测验收工作,负责整理桩基础打桩记录,并于工程完工后交付给甲方。7、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8、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应注意施工安全,施工期间造成的工伤事故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9、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桩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施工安全负责。10、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11、乙方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甲方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质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可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3、本桩基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接通水源、电源。甲方不承担水电费代收代付,由施工单位向水电部门申请临时水表电表,自行向水电部门结算。否则乙方承担甲方代收代付水电费而增加的税款。14、打桩时如发现地质资料与提供的数据不符时,应停止施工,并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第九条、合同风险(一)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如下,甲方不再另行计算及支付费用:1、达到本工程所要求的工期所发生的抢工措施费;2、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费;3、桩基工程人员、机械设备现场安全和桩成品保护及现场搬运;4、施工中发生的施工安全措施、技术措施;5、施工所用水表和电表由乙方自行安装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6、桩基工程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赔付费用;7、与现场其它施工单位配合所发生的施工交叉、挡、停工等费用;8、所有使用在本工程内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含甲方供应)等的进出场措施费、材料加工费、机械增加费。(二)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从逾期一月起,按照应付款金额每月百分之贰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十条、工程质量标准1、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设计要求和相关国家质量标准,达到合格。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及甲方、工程监理提出的技术交底(部分针对性的口头技术交底)进行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遵守工程施工规章规范,服从项目现场管理的规定;3、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工期不顺延,如工期延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4、经三次指出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乙方仍整改不到位,甲方有***乙方退场。已完合格工程按70%计结算;5、乙方进场材料必须经过甲方认可,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如果乙方有不合格材料进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如工期延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进场材料的检验试验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保险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买有保险的,由甲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资料由乙方负责整理,并保护好现场。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造成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1)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2)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3、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1)建筑物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人员伤亡及各种设施损失由其所属单位承担。第十三条、争议1、如果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端,包括对甲方代表的观点、指示、决定等产生争议时,乙方首先以书而形式提交甲方代表,并将此件复印提交甲方。甲方代表在收到信件后的7天内必须将其决定通知甲方和乙方。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或者任何--方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四条、合同解除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2)因重大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4)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4、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因乙方未及时撤出或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十五条、其他约定1、甲方委派**同志为现场代表,乙方委派***同志为现场代表,行使各方的权利和履行各方的义务。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参照国家“GF-1999-0201”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执叁份乙方执两份。4、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工程验收合格并工程款项付清自然失效。甲方: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订立地点:大丰区”。 2018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大***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桩基工程补充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如下:“一、特别说明:1、本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情况下在原合同基础上执行的补充协议。2、甲乙双方确定本补充协议时,鉴于甲方投资建设的大***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项目延期开工(原定于2017年11月开工,现于2018年9月开工),现在开工时,材料价格已经上涨的情况,对原合同做的一些调整,未调整部分均参照原合同执行。二、调整事项如下:A:合同价款1、原合同第三大条第1、第2小条中,主材(Φ500*100AB型预应力高某混凝土管桩)市场价170元/米,综合单价230元/米,调整为2018年8月份的主材市场价为215元/米,综合单价275元/米,在调整后的主材单价基础上,从工程开工至乙方主材全部进场之日止主材涨、跌幅度在5%以内按照合同价结算,涨、跌幅超过5%的部分按实际涨跌的幅度结箅。2、合同总价暂定为:工程量约36000米,人民币玖佰玖拾万圆整。B:工程结算原合同笫四大条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调整为:每栋楼的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应于5天内确认施工工程量,所有单体施工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结算,如甲方收到结算书后,一个月内不予审核或延迟提出结算补充材料,则以乙方提交的工程决算为最终结算并依据该结算进行付款。C: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按月进度进行付款乙方每月30号前,将本月已完工程量报甲方审核,甲方于次月15号前,将上月已完工程量的50%进度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在2019年春节前,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5%工程款。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5%,如果甲方到期资金紧张,可以部分以商铺冲抵工程款。工程款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在2020年春节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乙方每栋楼桩基工程施工结束后—个月内,甲方不组织开挖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4、2020春节前如甲方原因,工程进度延误,无论桩基工程是否全部验收甲方支付乙方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5、工程开工后,如有缓建或停建事项发生,甲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在缓建或停建事项发生二个月内,无论工程是否施工结束或验收,甲方按综合单价,全额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给乙方。6、本协议鉴定后,乙方必须在3天内开始进场施工,11月10日前完成9#、10#、15#、16#、17#**的工程量,12月30日前完成其他剩余的工程量。7、本工程工程款,双方约定,以银行汇款非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形成的付款方式。D、合同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双方确认于2019年5月10日完成施工,且均已验收合格。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付款1285000元、2018年12月17日付款200万元、2019年1月30日付款2775000元(前述合计606万)、2019年7月19日付款10万元、2019年7月26日付款275000元、2019年9月30日付款30万元、2019年11月18日付款20万元、2020年1月16日付款393764.8元、2020年1月16日付款406235.2元、2020年6月24日付款20万元、2020年9月25日付款13万元,上述总计8065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恒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大***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桩基工程量和工程总价进行鉴定。2021年6月30日,江苏恒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苏恒法鉴[2021]第0630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载明:“经鉴定,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大***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桩基工程结果如下:涉案工程工程量37072m;涉案工程工程总价大写为壹仟零贰拾肆万陆仟肆佰肆拾伍元(10246445元),其中包含有争议部分的造价伍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58125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91800元。被告对上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同时表示不再开庭询问,由鉴定人员向本院回复即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及《大***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桩基工程补充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形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有权按照上述协议向被告主张未付工程款及其他合法损失。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本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完整、合理,可依法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被告百仕兴公司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相关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因原告**公司明确放弃了对场地处理费的主张,故本院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10188320元(鉴定报告结论总价10246445元-争议场地处理费58125元),被告百仕兴公司欠付原告**公司工程款2123320元(10188320元-8065000元)。关于原告**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的基数及时间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其主张的违约金按月2%计算虽符合合同约定,但**公司未主张和证实其损失构成及数额,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应以其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损失作为计算依据为宜。据此,原告**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相较于其损失显著畸高,本院依法予以核减并确定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6.525%(4.35%×1.5),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6.375%(4.25%×1.5),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5.775%(3.85%×1.5)。经核算,违约金共计30521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3320元。 二、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5219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5元,退还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464元,余款34041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45元,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196元。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196元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78。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91800元,由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该鉴定费9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吴 玲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