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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1997150元,于2021年1月18日付款20万元,2021年2月10日前付款80万元,2021年9月底前付款40万元,余款于2021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如有一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有权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2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