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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9715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