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92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南侧磬云路西侧御和园小区5号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马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69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合计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合计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浩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尹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