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92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南侧磬云路西侧御和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马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于2020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睿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