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6民初2827号
原告湖南奥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715F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被告乾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778202;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垣市;
联系。
被告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01493U;
法定代表人**;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联系电话:0851-856××××6。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奥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乾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奥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乾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原告申请不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奥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30元减半收取16663元由原告湖南奥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江雷
人民陪审员禄安田
人民陪审员*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令
书记员马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