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林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229号

申请人:***,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恒林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林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01739.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林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1739.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