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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潍坊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4132号 原告:***,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973723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