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4132号
原告:***,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973723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