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建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财保27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王因镇苗营村。
法定代表人:梁传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建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西段朝阳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振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45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