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210号
申请人: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王因镇苗营村,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86313379X2。
法定代表人:梁传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许昌建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西段朝阳路东200米,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326738697E。
法定代表人:张振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许昌建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建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02223708110004O200026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建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