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银强租赁站与陕西新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1535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银强租赁站,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男,汉族,1994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新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银强租赁站诉被告陕西新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银强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银强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银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