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28号之一
原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10866370。
法定代表人:郑小娟,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新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贤宇理想城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N44T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865元,共计11110元,由原告青岛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