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4466号
原告: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新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新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