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义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235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郧西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山市法学会推荐。

被告:**有,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广义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安港路489号高新盛泰孵化港A园3号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T33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四川广义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转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