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8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长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654584221。
法定代表人向东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60267-9。
法定代表人李文珍,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照本院(2018)鄂0528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长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及利息共计20661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200元,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停业,且无财产可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为标
书 记 员 王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