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5民初2504号
原告(反诉被告):邛崃市洪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南宝山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兴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邛崃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质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芙蓉大道二段******/div>
法定代表人:马金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姝帆,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邛崃市洪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质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四川质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谱公司)诉反诉被告邛崃市洪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洪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王国华,被告(反诉原告)质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姝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57,1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工程款57,100元为第三期工程款39,600元及质保金1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三医项目办公室装修装饰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原告采用双包的形式承建被告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并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350,000元、增加项目17,101元,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了装修。因被告的原因,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才完成该工程的所有装修项目,并交付被告验收后投入使用。合同期间,被告从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7,100元。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质谱公司辩称,1.在工程完工后,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检查工程质量并及时向原告就质量提出异议,原告一直没有处理,未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原告大部分装修款,考虑到原告不严格履行义务、不诚信行为,担心原告不履行维修、质保义务,被告有权扣留工程尾款,待原告尽快将装修工程遗留的质量问题处理好后,再行支付其尾款;2.本次诉讼纠纷,是由于原告未处理装修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争议纠纷。因此,未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而主张支付尾款,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尾款,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及损失均应由原告承担。
质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299,68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299,684.8元的构成为,第三方装修公司重新装修的报价155,792元,以及两个月不能使用案涉房屋的租赁费143,892.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三医项目办公室装修装饰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采用双包的形式承建原告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并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350,000元、增加项目17,101元,付款方式、工程质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施工,但未按照国家建设行业标准JGJ73-91《建设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墙面、地板、、地板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返工重新装修,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洪发公司辩称,原告在2019年12月11日已经搬入家具并使用装修房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质谱公司(甲方)与洪发公司(乙方)签订《三医项目办公室装修合同》,约定洪发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对质谱公司位于温江区的办公室进行装修,装修范围为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地面网等(不包含软装工程:窗帘、办公家具、空调部分以及装饰工程不含消防改造);工程造价为3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即105000元,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支付总造价的30%即105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35%即122500元,剩余工程款5%即175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工期为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第五条“质量要求: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三医项目办公室装修合同》并对增加项目进行了约定:1.增加办公室吊顶,金额5976元;2.增加空调电线改造,金额11000元;3.增加数据线,金额125元;增加项目合计金额为17101元。合同签订后,质谱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向洪发公司支付105000元、2019年11月5日支付120000元、2019年12月9日支付85000元。
2020年1月8日,质谱公司就案涉工程出现墙体裂缝鼓包、地面污、地面污渍难以清除等问题发公司处理。质谱公司出示其管理人员张贤栋与洪发公司实际施工人王国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内容为:2020年1月8日,王国华“张总,请转4万元给我一下,要过年了要给工人付工资,谢谢啰”,张贤栋“你把那个发票的问题给我解决一下,还有一个就是咱们那个墙啊,还有那个地面,特别是地面儿那个事儿他们现在也没给处理好,你也不能说是老是躲着不见我,你有时间呢,你还是要到这儿来,咱们看一下一起好不好”,王国华“好的好的”。
诉讼中,洪发公司陈述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9日竣工,质谱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开始使用,质谱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质谱公司陈述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20年1月,且质谱公司仅使用了部分办公室。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现场勘查案涉房屋已投入使用,房屋部分墙面存在鼓包、裂缝,部分顶面存在裂缝,地面污,地面污渍难以清除等情况查中洪发公司陈述墙面、顶面的裂缝非装修质量问题,而是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洪发公司并表示质谱公司将工程尾款39,600元支付后即进行修复,可先暂扣质保金17,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工商信息、《三医项目办公室装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短信银行收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勘查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洪发公司与质谱公司签订的《三医项目办公室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50,000元,增项工程为17,101元,共计367,10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洪发公司依约完成了装修施工,双方虽未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但质谱公司已使用了装修房屋,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39,601元,以及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已届满,质谱公司并应支付质保金17,500元。庭审中,洪发公司愿意将合同约定的质保金17,500元暂不予支付。现质谱公司应向洪发公司支付的装修工程款为39,601元(工程总价款350,000元+增加项目金额17,101元-已付款310,000元-质保金17,500元),洪发公司要求支付39,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质谱公司主张要求洪发公司支付装修款299,684.8元的问题。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虽然质谱公司提出了装修存在的问题,但根据庭审查明,质谱公司对案涉房屋已进行使用,本院对质谱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装修存在的瑕疵,质谱公司可依据《三医项目办公室装修合同》第五条约定要求洪发公司在一年的保修期内进行保修,并进行终身维修。对质谱公司提出的装修质量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质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邛崃市洪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601元;
二、驳回四川质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元,由邛崃市洪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9元,四川质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8元,由四川质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