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民初83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济南中海广场30层0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信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97元,减半收取计1282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