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06民初538号 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30层1-5**。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通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1251628.65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7759.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汇通建公司中标承建***公司发包的淄博市***旅游度假区正阳路南延(桃花山路-胶王路)道路工程二标段,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施工合同》。汇通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017年5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截止2022年4月15日,***公司欠付工程款1251628.6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251628.65元,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20日前为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00.00元、751628.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500000.00元、751628.65元;若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二、若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视为未付款项全部到期,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37759.70元,并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同时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后,原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处理完毕,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8562.00元,由被告淄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