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洁隆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英。
被执行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郑锡辉。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8)粤1973民初1194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7月9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3935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918.58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已处置且已分配的财产: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路一处无证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所享有的权益,拍卖得款69070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89810.04元,提取被执行人租金收益826840元;前述款项共计8423650.04元已分配完毕,其中优先债权分配比例为89.802706%,本案为一般债权,未能受偿;
二、已处置尚未分配的财产: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塘厦镇的四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1995)第特333号、东府国用(2005)第特1511号、东府国用(2004)第特111号,房产证号为24××98、24××96、24××99、C0××04、C0××03、24××93号)及相应附属设施,拍卖得款共计97510000元;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租金收益496104元,前述执行款项合计98006104元尚未分配;
三、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住所地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半成品、原材料及废旧物料,所查封动产尚未拍卖,被执行人在原址已停止经营。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案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净安发空调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耀辉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莫芷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