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稳: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002民特2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本院作结案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1002民特2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