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某某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东平街。
被执行人威海**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温泉镇冶口村。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2)鲁1002执8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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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