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稳,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东平街。
法定代表人孙新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以(2021)鲁1002执3501号立执行案。异议人**稳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稳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燕春
审判员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鲲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