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50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稳,男,汉族,住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002民特2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本院中止执行。本案执行与否需等待异议审查结果,故在异议审查期间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2执35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