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7002号 申请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东平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 被申请人:***,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望岛名郡。 第三人:威海**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威海**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威海新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