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1256号
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科隆大道**。
法定代表人:童建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梦,系公司法务。
被告: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蜜蜂村/div>
法定代表人:龚成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5元,减半收取5112.5元,由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德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