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索雅木业有限公司、河南烽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1893号
原告:江苏索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隆政工业园区(林桥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JW3U5G。
法定代表人:汪贤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健,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烽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二期三区17号楼东5单元5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26723401C。
法定代表人:孟庆良。
被告:孟庆良,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李凤英,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张扬,男,1992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蜜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10159318。
法定代表人:龚成方。
原告江苏索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烽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庆良、李凤英、**,第三人张扬、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索雅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索雅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雪梅
书 记 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