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1974号
原告:上海奎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6幢14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蜜蜂村。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上海奎托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奎托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奎托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奎托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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