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9049号
原告: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成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钜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钜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经本院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同年6月2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钜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免后收取1000元,由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