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6)粤03民破40号2016年4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以随机方式指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为
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